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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米米、曾代玖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6执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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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执472号
  • 案件名称

    曾米米、曾代玖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曾米米;曾代玖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6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曾米米,女,2009年6月13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曾代玖,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曾米米与曾代玖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20年6月3日作出的(2020)湘1226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代玖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米米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曾代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曾米米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在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曾代玖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麻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曾代玖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曾代玖有房产登记信息暂时无法处理;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曾代玖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4日本院告知曾米米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曾代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本院采取上述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曾代玖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米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曾代玖其他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江小军审判员  谢 钧审判员  潘和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宇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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