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蔺小波,郑蕾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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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2605号案件名称
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蔺小波,郑蕾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蔺小波;郑蕾蕾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2605号 原告: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新桥社区三组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396180533。法定代表人:张忠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东,重庆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蔺小波,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郑蕾蕾,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蔺小波、郑蕾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林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雪棽 书 记 员 陈 程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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