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杨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5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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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213民初5607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杨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杨某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56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 负责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某,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杨某,现住大同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与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所欠钱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元,由杨某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左建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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