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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益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阔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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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恢23号
  • 案件名称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益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阔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益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阔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益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于阔,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益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4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产权证号:6420150209003)予以查封。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立案后,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于阔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于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于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但被执行人于阔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黑0624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于阔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王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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