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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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280号案件名称
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浦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280号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浪头镇。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辽宁弘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辽宁弘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某某,男,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诉被告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浦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对浦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已减半收取),收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杨 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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