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发、李建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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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322号案件名称
张兴发、李建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兴发;李建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322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发,男,195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申申请执行人张兴发与被执行人李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张兴发的申请,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20)苏0281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10533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军去向不明,其名下有位于江阴市××花园××号××室的不动产,该不动产设立三项抵押,且由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已予以查封。此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送达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由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韩鹏彦审判员 吉 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秋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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