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赛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24执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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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24执33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赛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迭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迭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赛某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24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藏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迭部县。被执行人:赛某某某,男,藏族,1986年7月26日出生,住迭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赛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明被执行人赛某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六十一审判员 赵 才审判员 李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晓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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