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利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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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553号案件名称
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利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利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新民路北十八幢一楼,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55029126B。被执行人:陈利东,男,199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关于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利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利东自愿于2020年4月10日前偿还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万元、2020年5月25日前偿还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2020年6月25日前偿还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2020年7月25日前偿还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87.65元,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7‰支付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全款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1.7‰支付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的复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2020)黔0521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利东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利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利东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利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陈利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利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及执行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5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实伦审 判 员 张 平审 判 员 阿 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毛震宇书 记 员 陈 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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