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顺程货运有限公司、无锡市亚太运输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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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805号案件名称
无锡新顺程货运有限公司、无锡市亚太运输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无锡新顺程货运有限公司;无锡市亚太运输有限公司;陈荣;陈春虎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805号申请人:无锡新顺程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23880081P,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振石路199号传化物流中心1号库1-7。被申请人:无锡市亚太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89596969,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天授村上源物流F215。被申请人:陈荣,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无锡梁溪区。被申请人:陈春虎,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申请人无锡新顺程货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无锡市亚太运输有限公司、陈荣、陈春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新顺程货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亚太运输有限公司、陈荣、陈春虎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亚太运输有限公司、陈荣、陈春虎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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