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占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恢1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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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恢110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占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占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恢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堂。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被执行人余占海,男,生于1979年7月15日。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余占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陕0721民初17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余占海应当在2017年9月30日前清偿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73200元(利息截止2017年3月21日,后续利息续计)。二、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余占海所有的位于汉台区草堂寺1号楼2层212号营业房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案件受理费4199元,余占海自愿负担。因余占海未主动履行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占海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余占海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合计771.69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21.69元,扣收执行费50元;除此之外余占海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因余占海名下位于汉台区草堂寺1号楼2层212号营业房经多方、多次确认,均未能确认其准确位置,致使评估工作无法进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综上,本案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721.69元,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恢1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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