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世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2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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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执2478号案件名称
焦世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焦世选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2478号被执行人:焦世选,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关于焦世选罚金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28刑初4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焦世选应缴纳罚金二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执行人焦世选未按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信息及处置如下:1、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帐户内仅有零星存款。2、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保险、房产、证券、工商登记、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三、2021年8月30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注册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张贴。四、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律师调查令的申请、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国伟审判员 高剑龙审判员 邢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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