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龙、梁志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654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654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海龙、梁志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海龙;梁志刚;重庆安嘉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6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海龙,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梁志刚,男,1982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重庆安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F栋。法定代表人:刘果,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龙与被执行人梁志刚、重庆安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志刚的房屋;2021年9月9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安嘉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张海龙支付。2021年9月10日,申请人执行人张海龙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海龙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802执6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孙志鹏审判员 高红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嘉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新疆温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中平等唐伦仕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735号之二 下一篇 焦世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24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