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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龙、梁志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65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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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65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海龙、梁志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海龙;梁志刚;重庆安嘉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6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海龙,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梁志刚,男,1982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重庆安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F栋。法定代表人:刘果,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龙与被执行人梁志刚、重庆安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志刚的房屋;2021年9月9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安嘉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张海龙支付。2021年9月10日,申请人执行人张海龙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海龙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802执6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孙志鹏审判员 高红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嘉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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