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23民初5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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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民初5032号案件名称
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泗阳县供销合作社总公司案件缘由
股东出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23民初5032号原告: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诉讼代表人:胡剑桥,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江苏钟山名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28号之八。法定代表人:苏微微。被告:泗阳县供销合作社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西。原告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泗阳县供销合作社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前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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