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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23民初5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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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民初5032号
  • 案件名称

    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泗阳县供销合作社总公司
  • 案件缘由

    股东出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23民初5032号原告: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诉讼代表人:胡剑桥,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江苏钟山名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28号之八。法定代表人:苏微微。被告:泗阳县供销合作社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西。原告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泗阳县供销合作社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前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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