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711执183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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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1833号之三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崔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711执1833号之三锦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崔某某、王某某: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与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9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锦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借款本金4499585.25元以及截止至2021年2月25日的利息208101.49元,其余利息支付以本金4499585.2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6日开始按照年利率8.80875%的罚息计收至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崔某某对第一项被执行人锦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锦州市古塔区山西街金地家园3-2、3-3号房屋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负担案件受理费44462元,执行费49921元。以上款项直接交付法庭或汇入法庭指定账户内。户名:锦州市松山新区人民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锦州银行上海路支行账号:4101006********自动履行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办人,可将付款凭证复印件寄至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凯旋家园7-34号松山法庭。收件人刘乐维电话:0416-287****如你单位不按期履行或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员 刘乐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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