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师祥、徐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2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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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2174号案件名称
胡师祥、徐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胡师祥;徐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2174号申请执行人:胡师祥,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廊坊市燕郊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徐军,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申请执行人胡师祥与被执行人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983民初300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124560元,执行费13645.6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9月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齐博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军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处(权利证号:冀(2018)沧州渤海新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593号),因此前有多轮查封,暂无处置意义。四、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自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徐军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五、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徐军无住房公积金。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七、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在被执行人住址询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八、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张 旗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桐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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