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彬群、姜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93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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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936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彬群、姜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彬群;姜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9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彬群,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被执行人:姜鹏,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彬群与被执行人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被执行人姜鹏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内的账户存款以及银行存款,并查封被执行人姜鹏名下位于东宁市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姜鹏已将钱款履行完毕,本案和解执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姜鹏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姜鹏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内账户存款的冻结;三、解除(2021)黑1086执963号之一执行裁定被执行人姜鹏名下位于东宁市东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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