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钢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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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854号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钢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钢铁;王秋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法定代表人:陈朝辉,董事长。被执行人:苏钢铁,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王秋桂,女,18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钢铁、王秋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1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漆振刚审判员 周高峰审判员 江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 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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