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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迪储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对外贸易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津02破申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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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2破申159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华迪储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对外贸易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华迪储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对外贸易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破申159号申请人:天津华迪储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铁路南。法定代表人:孙国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飔然,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曹庄火车站对过。法定代表人:任绍民,该公司。申请人天津华迪储运贸易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天津市西青区对外贸易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天津市西青区对外贸易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对外贸易公司于1991年12月11日在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25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曹庄火车站对过。主要经营范围为:工艺美术品、纺织品、针织品、服装、不锈钢制品、日用陶瓷、土产品、棉麻、花鸟鱼虫、五金(消防器材除外)、化工、交通器材、电工器材(商业);物业服务;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天津市宝坻区对外贸易公司因欠付在岗军转干部补缴养老保险费用107325.87元,向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公司申请借款。2019年9月11日天津外贸轻工华迪储运贸易公司按照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公司的要求,向天津市宝坻区对外贸易公司汇款107325.87元。后于2019年10月14日向天津市宝坻区对外贸易公司发出《对账函》,要求其确认借款数额并要求于2019年12月10日前予以偿还。2019年10月17日天津市宝坻区对外贸易公司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天津市宝坻区对外贸易公司因由被申请人吸收合并而于2021年3月1日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被申请人承继。2021年4月7日天津外贸轻工华迪储运贸易公司向被申请人发函要求偿还欠款,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回函确认欠款事实,但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2021年4月29日天津外贸轻工华迪储运贸易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天津华迪储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审查期间,被申请人对欠付申请人款项金额及已逾期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了批复、银行汇款凭证、对账函、催款函等证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数额及已逾期均无异议,故申请人有权作为债权人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确表示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天津华迪储运贸易有限公司对天津市西青区对外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狄建庆审判员  李雷雷审判员  付彦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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