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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雪冬与胡洪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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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953号
  • 案件名称

    甘雪冬与胡洪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甘雪冬;胡洪智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5953号 原告:甘雪冬,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胡洪智,男,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甘雪冬与被告胡洪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甘雪冬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雪冬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雪冬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雪冬负担。              审 判 员  胡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周  玉书 记 员  杨  景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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