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雪冬与胡洪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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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953号案件名称
甘雪冬与胡洪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甘雪冬;胡洪智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5953号 原告:甘雪冬,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胡洪智,男,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甘雪冬与被告胡洪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甘雪冬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雪冬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雪冬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雪冬负担。 审 判 员 胡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周 玉书 记 员 杨 景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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