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采、济南景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8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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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537号案件名称
刘采、济南景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采;济南景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民终85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采,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旭,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景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高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清,山东杜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采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景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禾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6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采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03民初6741号判决,改判支持刘采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景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景禾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召开的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股东会决议应予撤销。本案中,景禾公司章程中,未约定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景禾公司在未通知到刘采时间、地点的情况下就擅自召开股东会会议,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召集程序违法。景禾公司主张已经通知刘采,但事实上,景禾公司确实未通知到刘采,刘采自始自终从未收到景禾公司下发的任何通知(景禾公司所述称的邮件、EMS、股东微信群等方式),刘采当庭出示自己手机中的微信、邮件界面、短信,微信、邮件界面均显示未读,短信记录中也未显示收到过张高睿所称向刘采发送的彩信。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景禾公司未通知到刘采,王雪飞、张高睿在刘采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擅自召开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应被撤销。综上,一审法院推定刘采已经知道上述特快专递、短信、短消息和电子邮件的大概内容,认定景禾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属认定事实错误,明显偏袒景禾公司一方,有失公平。景禾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景禾公司案涉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一、案涉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均已提前15日以上告知刘采。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临时会议可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股东;第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景禾公司根据执行董事张高睿的提议,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召开2021年度临时股东会,会议时间定于2021年4月10日13时30分,景禾公司执行董事张高睿于2021年3月21日、22日,通过EMS快递、股东微信群、手机彩信、邮箱等通知方式,向刘采送达了会议通知,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均已提前15日以上告知刘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审中,法庭已当庭核实,刘采确已收到上述通知。二、景禾公司已经履行了合理的通知义务,景禾公司称未读到股东会通知,系因其故意的对抗行为导致的。景禾公司以所能了解到的全部联系方式向刘采发送了股东会召开通知,刘采作为公司股东故意拒收EMS快递,拒绝阅读股东微信群信息及电子邮件、将执行董事张高睿手机号拉黑,以达到拒绝接受股东会通知并拒接参加股东会的目的,其行为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现其又以此为由诉请撤销股东会决议,依法不能被支持。综上,请求驳回刘采的全部诉讼请求。刘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景禾公司股东会于2021年4月1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2.由景禾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景禾公司的股东为张高睿、刘采、王雪飞,其持股份额分别为42%、38%、20%。景禾公司的章程第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股东。2021年3月21日,张高睿通过EMS特快专递分别向刘采的工作地址济南市市市中区民生大街22号三箭银苑A座1005室以及刘采的居住地址济南市槐荫区卧龙路199号8号楼2单元801号各邮寄一份景禾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两份邮件分别于2021年3月24日、2021年3月25日被退回,退回原因均是收件人拒收。2021年3月22日,张高睿向刘采发送手机短信,内容为景禾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短信显示为未阅读。同日,张高睿向刘采的QQ邮箱发送一封标题为景禾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显示为未阅读。同日,张高睿在景禾公司的微信股东群中将景禾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具体内容作为短消息发送,并在该群发短消息通知:“刘采老师、雪飞同学,我用EMS给你俩寄送了股东会通知,本群再发一遍,请你俩按时光临,我们就拟定议题好好协商。”刘采一直在该微信群中,但上述短消息显示为未阅读。2021年4月10日,景禾公司在济南市历下区龙湖奥东11号2号楼1009室召开股东会,该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张高睿主持,实到股东2人,分别为张高睿和王雪飞(由张强代理)。该股东会审议通过以下决议:一、刘采、原公司财务负责人孟庆瑜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法定代表人张高睿移交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相关公司印章。二、刘采、原公司财务负责人孟庆瑜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法定代表人张高睿移交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及自公司成立以来全部会计账簿及财务资料。三、刘采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法定代表人张高睿移交公司自成立以来全部人员的劳动合同、员工档案资料及全部人员工资约定及实际发放情况、全部工资发放凭证。四、刘采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法定代表人张高睿移交公司自成立以来签订的全部合同、各类证书、对外投资(山东景禾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动情况资料及相关全部业务资料。五、刘采向执行董事并法定代表人张高睿移交公司全部资产及信息,包括社保、医保、公积金账户及密码,银行印鉴、POS机、银行卡、银行账户结算卡、银行账户密码、银行账户U盾,现金及固定资产等。六、将公司办公地点变更为:济南市历下区龙湖奥东11号2号楼1009室(公司注册地址不变)。七、选举更换公司监事为郑淑春。2021年4月18日,张高睿在景禾公司微信股东群中将上述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予以公布并向刘采发送相应的手机彩信,相应的短消息及采信均显示为未阅读。此后,刘采从案外人孟庆瑜处得知该股东会决议内容。一审法院认为,景禾公司在2021年4月10日的股东会召开前15日,已通过EMS特快专递、手机短信、微信群短消息、QQ邮箱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向刘采送达该次股东会议议题,虽然EMS特快专递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短信、短消息和电子邮件均显示为未阅读,但EMS特快专递封面的备注中已经载明所寄文件的名称,QQ邮箱电子邮件的标题也能显示邮件的大概内容,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定刘采已经知道上述特快专递、短信、短消息和电子邮件的大概内容,故应当认定景禾公司已经履行了公司章程和公司法所规定的提前通知义务。故刘采要求撤销该次股东会决议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采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景禾公司的章程第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股东。本案中,景禾公司于股东会15日前,分别通过EMS特快专递、手机短信、QQ邮件、微信群消息等方式向刘采发送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现无证据显示景禾公司当时明知刘采有其他联系地址而不予送达,应当认定景禾公司已经履行了合理的通知义务。对刘采主张其未收到相关通知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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