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祥、胡孔正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22执1346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执1346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诗祥、胡孔正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枞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诗祥;胡孔正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22执13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诗祥,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胡孔正,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王诗祥与胡孔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皖0722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微量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其名无工商、车辆、税务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铜陵市郊区,目前该房产已轮候预查封。2、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该村委会开具证明确认被执行人长年外出务工,无法联系。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法院的执行情况,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新辉审判员 刘 倩审判员 胡孝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 璇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22执13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诗祥,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胡孔正,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王诗祥与胡孔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皖0722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微量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其名无工商、车辆、税务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铜陵市郊区,目前该房产已轮候预查封。2、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该村委会开具证明确认被执行人长年外出务工,无法联系。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法院的执行情况,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新辉审判员 刘 倩审判员 胡孝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 璇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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