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巧珍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2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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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2083号案件名称
榆林市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巧珍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榆林市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巧珍;张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2083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瑛被执行人:王巧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巧珍、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民初3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巧珍、张斌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剩余案件款163130.48元,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巧珍、张斌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巧珍、张斌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二被执行人网络资金无足额财产,名下工商、证券等登记信息,银行有存款。被执行人张斌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划拨被执行人王巧珍银行存款369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36900元。4.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王巧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1799790009178XXXX,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另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5.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综合上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36900元,申请执行人暂时只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王巧珍的预期收入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5执恢2083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盛志海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怀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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