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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天回镇街道办事处、罗某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3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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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3188号
  •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天回镇街道办事处、罗某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天回镇街道办事处;罗某某;罗某;徐某
  • 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3188号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天回镇街道办事处,机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兴川路999号。负责人:刘京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燕,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崇龙,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罗某,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徐某,男,200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理人:罗某,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徐某母亲。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天回镇街道办事处与被告罗某某、罗某、徐某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天回镇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天回镇街道办事处自愿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罗某、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天回镇街道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天回镇街道办事处负担。审 判 员  熊 寒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小丽书 记 员  苏凤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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