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爱云、徐凤琴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保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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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保64号案件名称
种爱云、徐凤琴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种爱云;徐凤琴;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保64号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XX大街XX号观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922272387N。法定代表人:惠润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红军,该联社特殊资产管理部主任。 被申请保全人:种爱云,女,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XX街道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保全人:徐某某,女,1960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与被申请保全人种爱云、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3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种爱云、徐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资金在79671.76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查封、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后,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如下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保全人徐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华州区子仪路XX号为2752账户中的79671.76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79671.76元);对被申请保全人种爱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华州区XX号为9672账户中的79671.76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79671.76元),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从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另说明下,立案庭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陕0503民初139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种爱云、徐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资金在79671.76元范围内的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已解除)。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保6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9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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