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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华利、霍文辉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执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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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执194号
  • 案件名称

    唐华利、霍文辉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唐华利;霍文辉;胡晓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执194号被执行人:唐华利,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绣苑路22幢二单元201室。被执行人:霍文辉,男,1968年10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114号603室。被执行人:胡晓,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114号603室。唐华利、霍文辉、胡晓刑事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的(2020)苏07刑初5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唐华利、霍文辉、胡晓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华利的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唐华利、霍文辉、胡晓刑事没收财产一案[执行案号:(2021)苏07执194号,执行依据:(2020)苏07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指令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在春审 判 员 王宜东审 判 员 戴立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穆家乐书 记 员 苏宜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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