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吴某某、陈某1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2021)桂0512执恢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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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512执恢44号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陈某1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审理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陈某1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512执恢44号陈某某、吴某某、陈某1: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陈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出具收据,予以认可。现确认(2015)铁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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