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娟、梅增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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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884号案件名称
王娟娟、梅增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王娟娟;梅增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884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娟,女,汉族。被执行人:梅增社,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娟娟与被执行人梅增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娟娟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梅增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娟娟借款200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0200元。2021年8月2日被执行人梅增社称其已向申请执行人王娟娟返还了5000元,申请执行人王娟娟对此予以确认。尚欠款项,被执行人梅增社订出还款计划,即:从2021年8月起,每月履行2000元,直至案件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梅增社已按计划履行了4000元,申请执行人王娟娟已领取。本案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梅增社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8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黄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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