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岳雷、杜建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821民初2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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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民初2034号案件名称
彭岳雷、杜建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慈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彭岳雷;杜建强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821民初2034号原告:彭岳雷,男,1975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江南,男,1952年3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系原告彭岳雷的父亲。被告:杜建强,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原告彭岳雷与被告杜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汇卓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岳雷的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江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建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原告彭岳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建强付清原告彭岳雷劳务报酬26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原告彭岳雷经人介绍到被告杜建强在山东潍坊市诸城市××社区(滨河人居)的工地上做工,经结算,被告杜建强欠原告彭岳雷劳务报酬5800元。后经原告彭岳雷多次催促,被告杜建强于2017年向原告彭岳雷支付200元,于2021年2月8日向原告彭岳雷支付3000元,目前尚欠原告彭岳雷劳务报酬2600元。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U盘一个,内有原告彭岳雷与被告杜建强的通话录音,拟证明原告彭岳雷与被告杜建强存在劳务关系,2021年2月6日至7日原告彭岳雷打电话向被告杜建强催收的情况,以及被告杜建强于2021年2月8日给原告彭岳雷支付劳务报酬3,000元,目前尚欠原告彭岳雷劳务报酬2,600元的事实。被告杜建强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三性要件,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对证据的认定,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9月,原告彭岳雷为被告杜建强提供劳务,经结算,被告杜建强欠原告彭岳雷劳务报酬5,800元。经原告彭岳雷催讨后,被告杜建强于2017年向原告彭岳雷支付200元,于2021年2月8日向原告彭岳雷支付3,000元,被告杜建强至今尚欠原告彭岳雷劳务报酬2,600元未付。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彭岳雷与被告杜建强间成立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原告彭岳雷已经给被告杜建强提供了劳务,被告杜建强即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向原告彭岳雷付清劳务报酬。被告杜建强在原告彭岳雷催讨后长期未付清所欠劳务报酬,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剩余劳务报酬的违约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彭岳雷要求被告杜建强支付所欠2,600元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建强向原告彭岳雷支付劳务报酬2,6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杜建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汇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思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窗体底端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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