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宜强、陈红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7民终2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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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2896号案件名称
孙宜强、陈红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孙宜强;陈红艳;霍介密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7民终28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宜强,男,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飞,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静,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艳,女,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根,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霍介密,男,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媚,女,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区XXX。上诉人孙宜强因与被上诉人陈红艳、霍介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宜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孙宜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由陈红艳、霍介密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直接判决驳回孙宜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书中遗漏“本院查明部分”,而在“本院认为”部分直接以孙宜强举证不足而驳回诉讼请求,但是孙宜强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转账凭证、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孙宜强向陈红艳购买稻谷事实的存在。陈红艳一直抗辩是合伙关系,但是没有直接提供书面合同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既然合伙关系不存在,陈红艳又认可收到50万元的款项,并认可购买稻谷的交易没有成功,在孙宜强没有收到“稻谷”这一实物的情况下,要求返还50万元款项合理合法。2.陈红艳、霍介密共同抗辩拒绝返还50万元款项理由为陈红艳与霍介密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但没有完全否认买卖稻谷的事实,至于孙宜强与霍介密是否存在债务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因为孙宜强向陈红艳支付的50万元款项应得到回报,但现在没有得到任何的回报,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让孙宜强很迷茫,难道这50万元款项就白白付出了吗?如果霍介密认为孙宜强欠其债务,霍介密可另行主张权利,而不是直接扣押孙宜强在陈红艳处的债权。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一审案件的受理日期为2021年1月19日,判决书的撰写日期为2021年5月10日,孙宜强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一审判决仍适用独任审判,早就超过了简易程序在三个月内审结的法律规定,而且孙宜强在审理期间没有收到过要求调解而扣除审限的通知,故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陈红艳辩称,1.一审法院对事实部分审查清楚,审判正确,程序不存在违法,因为一审庭审中法庭依法追加了第三人,不存在超审限审判;2.孙宜强与陈红艳之间相互不认识,陈红艳也没有稻谷可卖,且他们之间所购的稻谷数量庞大,保证金数额巨大,所以他们个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故陈红艳作为本案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3.孙宜强与陈红艳同案外三个人形成了合伙购买关系,五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稻谷已成事实,他们之间有约定,孙宜强也同意陈红艳将500000元保证金汇给霍介密指定的账户上,由于生意未做成,孙宜强脱离事实情况,规避法律,完全是典型的虚假陈述;4.霍介密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孙宜强的500000元保证金至今还在账户上,要孙宜强到霍介密处领取,因孙宜强欠霍介密款还未结账,所以孙宜强未去,还走非法程序来达到不还钱的目的。霍介密在本案中所陈述的符合民法典五百六十八条规定。被上诉人霍介密辩称,孙宜强、陈红艳与霍介密之间是合伙关系,不是买卖合同关系。陈红艳能买到政策性定向稻谷5000吨(中化粮谷江苏粮油有限公司),需要有资质的饲料公司。10月7号孙宜强在墩尚办公地点同陈红艳商议口头协议合伙做这5000吨稻谷生意,稻谷保证金需要100万。(孙宜强和霍介密一股负责饲料公司资质、入库、出库事宜,孙宜强付保证金50万。陈红艳和其他两人一股付保证金50万)。孙宜强10月7号支付的50万元是和陈红艳合伙购买稻谷的保证金,不是向陈红艳买稻谷的货款。10月27号支付给赣榆汇康牧业法人马济运5万元稻谷场地费、装卸费等费用。孙宜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陈红艳返还货款500000元及诉后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由陈红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为买卖合同关系。孙宜强认为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并向一审法院举证网上银行电子汇单、双方之间的录音、微信账号及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陈红艳辩称其与孙宜强之间是合伙关系,并举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张、陈红艳与霍介密、程秀武、周明媚的通话录音、协议书一份、供货合同等证据。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达成合意是合同的成立的必备条件。该案中,孙宜强称其与陈红艳存在口头买卖协议并于2020年10月7日14时29分52秒向陈红艳网上银行电子转账50万元购买稻谷,一审庭审中,陈红艳对于孙宜强所说买卖稻谷的价款、数量、单价不予认可并称其与孙宜强、陈红艳与霍介密、程秀武、焦加恩之间属于合伙关系,孙宜强向其支付的50万元是合伙购买稻谷的保证金,其已按约定将款项转入霍介密指定的账户,霍介密到庭亦说明各方系合伙关系,并称孙宜强欠霍介密其他款项,其没有将涉案50万元返还。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孙宜强举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买卖稻谷之合意,应由孙宜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该案孙宜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为此,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孙宜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120元,均由孙宜强负担(孙宜强已预交)。本院二审期间,孙宜强向本院提交赣榆汇康牧业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用以证明该公司属于个人独资公司,由马济运个人投资设立,与霍介密之间体现不出法律上的联系。陈红艳与霍介密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陈红艳质证认为,孙宜强的陈述脱离了事实。霍介密质证认为,其与孙宜强是合伙关系。本院认为,孙宜强提交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但仅凭该证据无法达到孙宜强的证明目的,本院对孙宜强提供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7日,孙宜强通过网银向陈红艳汇款50万元。陈红艳收到上述款项后即将该款转入霍介密妻子周明媚的账户。孙宜强主张上述款项系其向陈红艳购买稻谷的预付款,因双方未进行稻谷买卖交易,要求陈红艳返还上述款项。陈红艳称孙宜强向其汇款,是因其与孙宜强、霍介密等人合伙经营稻谷,孙宜强支付的合伙出资款项,其收到上述款项后即按照孙宜强的指示将上述款项汇入霍介密指定的周明媚的账户。因稻谷存在质量问题,先期购进的稻谷被退回,并产生了一定的费用,由其承担了一部分。霍介密称其与孙宜强、陈红艳等人合伙做稻谷生意,孙宜强的合伙款50万元通过陈红艳收取后汇入其指定账户,因合伙没有成功,孙宜强欠其款项,其未将孙宜强的合伙款项退回。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期间,根据陈红艳的申请,一审法院追加霍介密为本案的第三人,并在庭审中宣布一审法院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并依法办理了审限变更手续,且一审法院在六个月内审结本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孙宜强通过网银向陈红艳汇款50万元。孙宜强主张上述款项系其向陈红艳购买稻谷的预付款。陈红艳称孙宜强向其汇款,是因其与孙宜强、霍介密等人合伙经营稻谷,孙宜强支付的合伙出资款项。霍介密称其与孙宜强、陈红艳等人合伙做稻谷生意,孙宜强的合伙款50万元通过陈红艳收取后汇入其指定账户。因孙宜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陈红艳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孙宜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上诉人孙宜强已预交),由上诉人孙宜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万子榕审 判 员 黄 宇审 判 员 陈其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宋继林书 记 员 蒋抒言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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