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保全、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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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514号案件名称
冯保全、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冯保全;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勉县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53。法定代表人:杨小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庄严庄某某,系勉县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冯保全冯某某,男,生于1967年7月18日,汉族,农民,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70718179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5民初16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保全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陕0725民初16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冯保全冯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44983.11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35401.68元及后续利息)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本金39983.11元,利随本清,负担案件受理费970元。逾期被执行人冯保全冯某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保全冯某某偿还前述金额。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冯保全冯某某银行零星存款在其他案件中已扣划,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冯保全冯某某户籍所在地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冯保全冯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冯保全冯某某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冯保全冯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王 勉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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