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觉以西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川3435刑初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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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5刑初49号案件名称
吉觉以西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洛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吉觉以西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川3435刑初4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觉以西,女,1974年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甘洛县,彝族,文盲,农民,住甘洛县。2021年6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甘洛县xxx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翻译人员王小松,本院工作人员。甘洛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觉以西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阿木什哈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觉以西、翻译人员王小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吉觉以西以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吉某家中进行盗窃。被告人吉觉以西进入吉某家后,将吉某家冰柜内四块腊肉盗走。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勘验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觉以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他人室内,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吉觉以西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吉觉以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称,其只是用撬棍捅了一下门就开了,其怀疑吉某家孩子偷了其商店内的东西所以去吉某家偷东西。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吉觉以西明知吉某家无人在家,使用撬棍撬开吉某家院落大门和客厅门锁,进入吉某家中拉上客厅窗帘后进入卧室衣柜翻找财物,后到客厅的冰柜里翻找,最后将冰柜内的四块腊肉盗走。另查明,被害人吉某家中安装有监控设备。2021年6月9日,民警到吉觉以西家中找到监控视频中吉觉以西所穿戴的衣物黑色T恤一件、裤缝有白色条纹的黑色裤子一条以及黑色运动帽一顶、撬棍1根后,将吉觉以西传唤至甘洛县xxx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讯问。被告人吉觉以西曾有过偷盗行为,后经协调赔偿处理。案发后,吉觉以西怕被发现,遂将盗得的四块腊肉扔给自家狗食用。涉案赃物四块腊肉因赃物灭失未进行价格鉴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吉觉以西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吉某的陈述,证人丁阿某、吉某1、吉某2、吉某3的证言,辨认人李某、吉某3、吉某1的辨认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信息,未取保候审以及赃物未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说明,监控录像视频刻录光盘以及光盘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觉以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撬锁进入他人家中窃取财物,属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吉觉以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觉以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撬棍1根,依法予以没收,其它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 阿 衣审 判 员 沙马阿衣人民陪审员 张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吴 志 坚书 记 员 王 晓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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