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强、任建军追偿权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苏06民辖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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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辖78号案件名称
许强、任建军追偿权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许强;任建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辖78号原告:许强,男,1969年8月23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任建军,男,1971年12月28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许强因与被告任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原告诉称,其与任建军系朋友。2016年10月28日,任建军向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借款239000元,其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任建军未能及时还本付息,农商行于2017年11月13日在其名下银行卡内划扣27842.04元归还借款本金,并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先后3笔共扣划了其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共计40405.17元。综上,其被扣划的钱款共计68247.21元,均用于清偿任建军的上述借款。其多次向任建军追索上述款项未果。依据《民法典》第700条等的规定,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此状,恳请法院依法判令任建军支付其68247.86元及利息。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许强系该院干警朱洪的弟弟,不宜由该院管辖,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许强系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干警朱洪的弟弟,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不宜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绍云审判员 周祖俊审判员 蔡荣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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