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艳丽、陈凯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723民初4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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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4434号案件名称
蔡艳丽、陈凯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蔡艳丽;陈凯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723民初4434号原告:蔡艳丽,女,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委托代理人:闫轩宇,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凯强,男,汉族,32岁,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蔡艳丽与被告陈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艳丽的委托代理人闫轩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凯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艳丽诉称,2020年9月5日,被告以买车急需用钱为由借原告23000元,后数次又借有还款,至今仍下欠原告25000元借款,经多次追要被告至今迟迟未付,为此,依法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同业诉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凯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5日,原告通过微信转款给被告陈凯强10000元,2020年9月7日,原告再次通过微信转款给被告陈凯强12150元,2020年10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蔡艳丽现金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欠款人陈凯强,2020.10.03”,当日夜22:31:36原告又通过微信转款给被告5000元,后原告通过手机与被告通话录音或微信追要欠借款25000元时,被告认可上述欠款,但至今未偿还所欠借款2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微信转款、追要25000元欠款录音为凭,本院予以采信和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因被告出具的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应当依法“视为没有利息”。同时原告请求支付利息时,从2021年10月3日起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凯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原告蔡艳丽款25000元二、驳回原告蔡艳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陈凯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 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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