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范仰家、吉华亮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8执8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8执895号
  • 案件名称

    范仰家、吉华亮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范仰家;吉华亮;新田县远发建材厂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8执895号申请执行人:范仰家被执行人:吉华亮、新田县远发建材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范仰家与被执行人吉华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新田县远发建材厂、吉华亮自动履行,执行金额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湘1128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第一项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