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隋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1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7140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隋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隋春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714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子豪,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楠,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隋春梅,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隋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开户情况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于开齐书 记 员 张曼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陶良富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1906号 下一篇 刘正笔、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81执25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