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建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6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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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6203号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建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建秋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620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玉国。被执行人龚建秋。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建秋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7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建秋存款人民币17.8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龚建秋收入人民币17.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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