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良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川0823刑初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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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刑初94号案件名称
张友良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友良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823刑初9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张友良,男,生于1956年3月12日,四川省剑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21年4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剑检刑诉(2021)61号指控事实2021年3月24日中午12时30分,被告人张友良在剑阁县迎水乡一茶馆喝酒后,于当日下午13时许,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迎水乡场镇行驶至迎水加油站加油时,因其抽烟进入加油站时被他人拦下并举报其涉嫌酒驾。交警接报后赶往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49.4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并送检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5.4mg/100ml。被告人张友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友良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友良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无证驾驶情节,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其已满65周岁未满75周岁,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友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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