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元珍、杨友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02民初3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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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02民初3008号案件名称
姚元珍、杨友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姚元珍;杨友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02民初3008号原告:姚元珍,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被告:杨友成,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姚元珍与被告杨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统一变更为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又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元珍撤诉系其对己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元珍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376元,已减半收取188元,应收取25元,由原告姚元珍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姚元珍案件受理费163元。审 判 员 田永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龙仲夏书 记 员 吴 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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