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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元、白二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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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833号
  • 案件名称

    王治元、白二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治元;白二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833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元,男,1962年12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被执行人:白二虎,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治元与被执行人白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陕0625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白二虎向申请执行人王治元偿还本息156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生效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625执8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省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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