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晓青、林冬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8民初45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8民初4519号
  • 案件名称

    李晓青、林冬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晓青;林冬冬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8民初4519号原告:李晓青,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林冬冬,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沙河市。原告李晓青与被告林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晓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晓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翠月104775-298450书记员王翠月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