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青、林冬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8民初4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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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8民初4519号案件名称
李晓青、林冬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晓青;林冬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8民初4519号原告:李晓青,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林冬冬,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沙河市。原告李晓青与被告林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晓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晓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翠月104775-298450书记员王翠月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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