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西念扎、旦巴仁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藏0621执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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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621执48号案件名称
益西念扎、旦巴仁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益西念扎;旦巴仁青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藏0621执48号申请执行人:益西念扎,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藏族,住西藏那曲市。 被执行人:旦巴仁青,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藏族,住西藏嘉黎县。 申请执行人益西念扎与被执行人旦巴仁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藏062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益西念扎与被执行人旦巴仁青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旦巴仁青欠申请执行人益西念扎80,000元,约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益西念扎与被执行人旦巴仁青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约定履行的履行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藏0621执4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索朗巴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益西旺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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