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霞、张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0502民初2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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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2271号案件名称
王玉霞、张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玉霞;张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甘0502民初2271号原告:王玉霞,女,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被告:张涛,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原告王玉霞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玉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7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5238.88元及利息(以65239.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天水市医保局职工。201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二人在恋爱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部分款项后对剩余借款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张涛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后,本院通过微信与被告取得联系,其称原告主张的2019年3月的转账5万元是其帮原告倒账,后来被告已返还给原告,但经本院再次传唤要求其到庭提交相应证据时,被告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玉霞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银行交易明细,以证明以证明王玉霞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19年3月26日给张涛出借5万元、4月1日出借1万元的事实;2.微信转款清单及微信转账截图,以证明以证明王玉霞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于2018年给张涛出借41520元、2019年出借42938.88元、2020年出借2000元,以上微信转账共86458.88元的事实;3.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以证明张涛返还部分款项的事实;4.微信聊天截图,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及被告认可借款的事实。经审核,证据1、2、3真实,与证据4相互印证,能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及被告向原告还款的事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借款金额及还款金额本院待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综合分析认定。张涛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玉霞与张涛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二人恋爱期间,张涛多次向王玉霞借款。2018年至2019年期间,王玉霞数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涛转账共计146458.88元,其中包括四笔520元、两笔888元、一笔888.88元、一笔1314元,以上特殊数字款项共计6058.88元,扣除该部分款项外,王玉霞给张涛出借款项共140400元(146458.88元-6058.88元=140400元)。2019年至2020年期间,张涛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方式向王玉霞转账数笔共计81200元,其中包括一笔520元。审理中,王玉霞称给张涛转账520元是因逢5月20日或七夕;转账888元、888.88元是因有段时间张涛称其不顺利,为图吉利而转账;转账1314元是因有次张涛向其借款1400元,而王玉霞当时仅有1300元,故凑了个1314元的数字。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虽仅向本院提交转账凭证,未提交借条或借款合同,但原、被告二人当时系恋爱关系,未签署借条或借款合同符合情理,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本院通过微信与被告取得联系后被告的陈述,亦可证实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的事实。被告在本院通过微信取得联系后,其称对借款金额有异议,但在本院告知其提交证据后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对其辩称不予采纳。综上,王玉霞与张涛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张涛应依约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关于借款本金及已返还借款金额认定。本案中,原、被告相互转账时存在“520元”、“1314元”、“888元”、“888.88元”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当时二人系恋爱关系,庭审中,原告亦称“520元”是特殊节日时向被告所转的款项,“888元”、及“888.88元”是其在被告不顺利时想图个吉利向被告所转的款项,原告虽称“1314元”是被告向其借1400元时其没有凑够仅向被告转账1314元,但这些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真实意思表示均是传达爱意、送出祝福,是恋爱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不应认定为借贷行为,应在双方的借款数额及还款金额中予以扣除。经本院核算,扣除上述特殊数字的转账,原告向被告出借的款项认定为140400元,被告已向原告返还的借款金额为81200元,虽然其中亦有一笔款项为520元,本应如前所述也认定为张涛对王玉霞表达爱意的支出,但庭审中王玉霞认可该笔520元亦系张涛的还款,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剩余借款本金59200元(140400元-81200元=592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中,双方对借款利率、逾期利率及借款期限均未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玉霞可随时要求张涛履行还款义务,王玉霞可主张张涛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故对王玉霞要求按照年利率3.8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玉霞借款本金59200元及利息(以59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计1110元,由张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秦风风书 记 员 王晓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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