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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恒、胡园园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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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415号
  • 案件名称

    赵恒、胡园园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恒;胡园园;郭李红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415号原告:郭李红,男,1978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赵恒,男,1990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胡园园,男,1977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郭李红与被告赵恒、胡园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李红不能提供被告赵恒、胡园园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郭李红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赵恒、胡园园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李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7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春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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