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顺忠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11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1116号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顺忠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顺忠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郭文军;咸阳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民初1116号 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惠东亮,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陕西顺忠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郭文军。 被告:咸阳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陕西顺忠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郭文军、咸阳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咸阳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赵成立等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银行贷款,该案咸阳市XX局秦都分局已经立案侦查,本案款项亦属于该案侦查范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房房 审 判 员 崔 瑾 人民陪审员 雒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谋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建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2702号 下一篇 赵品权、曾文胜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304执保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