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建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27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2702号案件名称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建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建文;李爱琴;冯雪平;李艳;刘向杰;孙华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27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雯桁,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齐建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爱琴,女,汉族。被执行人冯雪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艳,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向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华妮,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建文、李爱琴、冯雪平、李艳、刘向杰、孙华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齐建文、李爱琴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99993.66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42元,被执行人冯雪平、李艳、刘向杰、孙华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齐建文、李爱琴、冯雪平、李艳、刘向杰、孙华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向杰银行存款10000元、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冯雪平银行存款50000元(含执行费800元),并支付于申请执行人。3.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齐建文私下又偿还了借款本金31000元,并就剩余借款及利息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4.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冯雪平承担(已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27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22执1042号 下一篇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顺忠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1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