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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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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3财保1563号
  • 案件名称

    贵州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贵州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563号 申请人贵州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80669105P。法定代表人刘胜。委托代理人陈卿卿,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法定代表人欧阳立科。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贵州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23814.5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21)渝仲字第2021号函将申请人贵州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提交至本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现申请人贵州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加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追加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贵州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追加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书  记   员     曾  璐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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