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琴、介休市汽车站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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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405号案件名称
张琴、介休市汽车站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介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琴;介休市汽车站;介休市森焱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405号原告:张琴,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介休市。被告:介休市汽车站,住所地介休市新建西路439号。法定代表人:韩俊玲,该汽车站站长。被告:介休市森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定阳路龙凤路口东。法定代表人:宋翠萍,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琴与被告介休市汽车站、介休市森焱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琴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张琴负担。审判员 李俊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侯海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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