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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琴、介休市汽车站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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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405号
  • 案件名称

    张琴、介休市汽车站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介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琴;介休市汽车站;介休市森焱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405号原告:张琴,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介休市。被告:介休市汽车站,住所地介休市新建西路439号。法定代表人:韩俊玲,该汽车站站长。被告:介休市森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定阳路龙凤路口东。法定代表人:宋翠萍,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琴与被告介休市汽车站、介休市森焱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琴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张琴负担。审判员  李俊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侯海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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