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某连锁(兰州)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5民初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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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民初842号案件名称
马某某、某连锁(兰州)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某某;某连锁(兰州)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5民初842号原告:马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甘肃乾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连锁(兰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某连锁(兰州)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马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某某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亚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添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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