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陈鹏与苏晶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55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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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55203号案件名称
严陈鹏与苏晶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严陈鹏;苏晶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55203号原告:严陈鹏,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被告:苏晶鑫,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严陈鹏与被告苏晶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27日,原告严陈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陈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陈鹏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唐宝根书记员 李 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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