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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陈鹏与苏晶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55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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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55203号
  • 案件名称

    严陈鹏与苏晶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严陈鹏;苏晶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55203号原告:严陈鹏,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被告:苏晶鑫,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严陈鹏与被告苏晶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27日,原告严陈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陈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陈鹏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唐宝根书记员  李 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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