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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掌趣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贝安睿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4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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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4088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掌趣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贝安睿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掌趣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贝安睿联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81民初4088号 原告:陕西掌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神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586996713F。 法定代表人:乔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贝安睿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勤芬路变电站大楼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XF17T。 法定代表人:魏双双,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再兴,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掌趣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贝安睿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掌趣物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被告深圳市贝安睿联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再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掌趣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于2019年8月2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672650元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产品欺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中标服务费19963.57元,违约金132557.1元,税费112354.53元,视频采集卡49600元,预期利益损失303970元,以上合计1291095.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6日,原告成功中标由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招标的神东煤炭集团2019年4月底五批国产物资公开招标集中采购项目,货物名称为触摸一体机,原告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于2019年8月9日将中标服务费转入该公司公户内。2019年8月21日,原告通过网络方式与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型号为HT86的触摸一体机28台,合同单价为13500元,总价为378000元,HT98触摸一体机3台,单价为45000元,总价为135000元,C4微型电脑31台,单价为3950元,总价为122450元,H3移动挂架31套,单价为1200元,总价为37200元,以上货物合计672650元。双方还约定由被告负责运输,运费由被告承担,收货地为神东公司物资供应中心。2019年8月26日,原告就上述合同中约定的全部货物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上述货物合同价款为976620元(税额112354.53元)。两份合同签订完毕后,原告将货物交付安装时,被发现该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后,认定该批触摸一体机非原厂生产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现该批商品已被依法查扣。2020年3月27日,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向原告发出《关于触摸一体机违约处置的函》,要求原告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32557.1元,并对原告进行取消供应商资格处置3年,2020年4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违约金支付给神东煤炭分公司。原告多次就上述产品欺诈及退货、赔偿事宜与被告进行沟通,被告均推诿拒绝,不予处理,故原告诉至法院。 陕西掌趣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销售合同》一份、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两张,用以证明原告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向被告采购型号为HT86的触摸一体机28台,型号为HT98的触摸一体机3台以及31套配套设备微型电脑、移动挂架,并按约向其支付货款672650元。 二、中标通知书、《材料采购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中标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的神东煤炭集团招标采购项目,即第16标段触控一体机项目后,原告便就向被告采购的触控一体机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集团分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其中涉及与被告方采购货物的合同价款为976620元,原告由此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为303960元。 三、神市监强(2019)1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向神东煤炭分公司提供的在被告处采购的触摸一体机经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系假冒伪劣产品。 四、神东物供函〔2020〕10号关于触摸一体机违约处置的函一份、建设银行转账电子回执单一张、活期存款明细账一张、发票十二张、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电子回执一份、《购销合同》一份、设备购置技术标书审批表,用以证明因被告提供的货物系假冒伪劣产品,致使原告对神东煤炭分公司构成违约,由此支出违约金132557.1元、税费112354.53元、中标服务费19963.57元,向第三人购买触摸一体机配套的数字显卡花费49600元,以上费用均系因被告产品欺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深圳市贝安睿联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被告要求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中并未就供货品牌进行约定,被告为代工厂,合同名头载明为深圳市贝安睿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该合同的牵头人为深圳市中银科技有限公司西北办总监蒋勇,委托被告代工生产的细节在蒋勇与被告公司业务员袁洵东的聊天记录中记载详细,原告对蒋勇的身份明知,并已经向某机关就蒋勇涉嫌诈骗报案,据被告了解,蒋勇现在被羁押,案件正在审理中,被告申请法院追加蒋勇为本案第三人,以便查清事实,原告对被告代加工供货事宜系明知,原告中标金额为1325571元,被告供货金额为672650元,差价为652921元,差额近50%,与原告所中标品牌市场价格明显不符,与交易习惯亦不符,故原告为赚取超额利润在明知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原告给神华集团开票载明品牌,被告给原告开票与合同相符,未载明品牌,故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不承担本案不利后果,对方合同上联系人为陈博,袁洵东与陈博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蒋勇系原告第一联系人,原告联系蒋勇未果后才联系被告,故被告向法院申请追加蒋勇为本案第三人。 深圳市贝安睿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微信截图39页,用以证明签订销售合同的牵头人为深圳市中银科技有限公司西北办总监蒋勇,委托被告代工生产的细节在蒋勇与被告方业务员袁洵东的聊天记录中详细记载,对设备的配置要求记载明确,原告对蒋勇上述身份明知,并已向某机关就蒋勇涉嫌诈骗报案,被告申请蒋勇为本案被告;原告对被告为代加工供货事宜明知,原告中标金额为1325571元,被告供货金额为672650元,其中的价格差为652921元,差额接近50%,与原告中标品牌的价格明显不符,与交易习惯不符,故原告为赚取超额利润在明知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对方合同上的联系人为陈博,与袁洵东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蒋勇是原告第一联系人,原告联系蒋勇未果后才联系被告,特申请蒋勇为本案第三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仅从微信截图中无法识别系谁与谁的聊天记录,也无法证明聊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6日,原告收到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神东煤炭集团2019年4月第5批国产物资公开招标集中采购项目第016标段触控一体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132.5571万元,2019年8月9日,原告向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19963.57元。2019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型号为HT86触摸一体机28台,每台单价为13500元,供应型号为HT98触摸一体机3台,每台单价为45000元,供应型号为C4微型电脑31台,每台单价为3950元,供应型号为H3移动挂架31套,每台单价为1200元,以上合计672650元。2019年9月26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支付货款50000元,2019年10月24日,原告再次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支付货款622650元。2019年8月26日,原告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一份,合同金额为1109706元,标的物为12046723触摸一体机UM75CAMAXHUB,数量2台,含增税单价66543元,12046725触摸一体机HT86中银,数量28台,含增税单价28290元,12046726触摸一体机HT98中银,数量3台,含增税单价61500元。2019年11月8日,原告向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三支,合计金额为1109706元。2019年10月16日,原告与天创恒达数字视频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向该公司购买TC-UB530采集卡,数量为31,含税单价1600元,原告在2019年10月24日向该公司支付货款49600元。原告按照《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向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供应货物后,2019年12月31日,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柳塔分局向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作出神市监强〔2019〕1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因该公司涉嫌采购的智能触控一体机非原厂生产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故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0年3月27日,神华神东物资供应中心向原告作出神东物供函〔2020〕10号关于触摸一体机违约处置的函,取消了28台HT**触摸一体机和3台HT**触摸一体机的采购,要求退还货款,双方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并由原告支付违约金13.25571万元,同时取消原告资格3年。2020年4月2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3.25571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以被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认定该批触摸一体机非原厂生产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原告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中对HT86触摸一体机28台和HT98触摸一体机3台均明确约定品牌为中银,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对触摸一体机仅约定了品名、型号及数量,即HT86触摸一体机28台和HT98触摸一体机3台,未对品牌进行约定,且被告已按原、被告所签《销售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付了全部货物,原告亦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双方《销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诉请解除双方于2019年8月2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对本案被告不具有约束力,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基于其与原告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认定原告供应的触摸一体机非原厂生产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并不必然说明被告向原告供应的触摸一体机系假冒伪劣产品,原告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向原告供应的货物系假冒伪劣产品,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672650元,并赔偿因其产品欺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1291095.2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申请追加蒋勇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蒋勇个人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性,故对被告的追加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掌趣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90元,由原告陕西掌趣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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